A 投标方
1. 合格投标供应商的范围
1.1 凡具有法人资格、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单位,均可参加投标(如果投标货物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应有生产许可证)。
1.2 允许在中国注册的外国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参加投标。
1.3 投标方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
2. 投标委托
2.1 如投标方代表不是法人代表,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书》( 统一格式)。
3. 投标费用
3.1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投标方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B 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
4.1 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4.2 投标方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5. 招标文件的澄清
5.1 投标方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或认为有必要与用户进行技术交流时,可用书面、传真、电报形式通知招标方,但通知不得迟于开标日期前5天使招标方收到,招标方应用书面、传真、电报做出答复。招标方将视情况确定技术交流,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如有必要时可将答复内容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标明问题查询的来源),分发给所有取得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方。
6. 招标文件的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方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投标方问题的澄清,均可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
6.2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到所有有效投标方,且与招标文件有相同的约束力。
C 投标文件
7. 投标文件计量单位
7.1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 投标文件的组成
8.1 投标书(统一格式),包括:
(1) 投标函
(2) 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
(3) 投标保证金保函(以各招标文件记载的要求为准)
(4) 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
(5) 规格性能偏离表
(6) 投标书附件(投标方视需要自行编写)
8.2 资格证明文件包括: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法人代表授权书
(3) 投标方情况表
(4) 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
(5)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提交)
(6) 投标产品获国优、部优等荣誉证书(复印件)
8.3 履约保证金保函(以各招标文件记载的要求为准)
9. 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9.1 投标书按统一格式填写,装订成册。
9.2 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0. 投标书附件的编制及编目
10.1 投标书附件由投标方视需要自行编制。规格幅面应与正文一致,附于正文之后,与正文页码统一编目编码装订。
10.2 投标书附件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1) 产品组成系统说明,产品主要技术数据和性能的详细描述及提供产品样本; (2) 关键元器件明细表(包括制造厂名和国别); (3) 产品制造、安装、验收标准; (4) 详细的交货清单; (5) 特殊工具及备件清单; (6) 投标方推荐的供选择的配套货物表; (7) 投标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对招标货物的规格、性能、材质、配套货物提出更为合理的替代方案等); (8) 产品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11. 投标报价
11.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1.2 投标方要按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统一格式) 的内容填写产品单价、总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
11.3 对于非标准货物的投标,还应填报报价明细表(报价明细表格式由投标方自行设计)。
11.4 投标方如用外汇购入某些投标货物,须折合人民币计入总报价中。
11.5 如遇本须知第10.2.(7)条情况,引起价格变动时,应加以详细说明。除此以外,招标方不接受任何选择报价,对每一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11.6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2. 投标保证金(此项要求以招标文件记载的要求为准)
12.1 投标方应提供不少于投标总价2%的投标保证金。
12.2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种: (1)银行保函(统一格式) 其有效期应比投标书的有效期长30天。 (2)现金、支票、汇票 12.3 未按12.1和第12.2条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2.4 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在与买方签订了经济合同并提交了履约保证金保函后无息退还。
12.5 落标的投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买方与中标方签订的经济合同生效后10 天内无息退还。
12.6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证金将被没收。 (1)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方撤回其投标书。 (2) 中标方不按规定签约或不按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
13.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3.1 自开标日起90天内,投标书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3.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方可与投标方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传真、电报的形式进行。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方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致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方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4.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 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均应遵守本条。
14.2 投标方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印章。
14.3 投标文件必须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
14.4 投标文件中投标书一式3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2份(投标保证金保函仅需一份原件)。资格证明文件一式2份,其中,法人代表授权书及投标单位情况表正本及副本1份。其余文件仅提供复印件。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4.5 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退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副本可以用复印件,注明"副本"字样。
14.6 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同一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14.7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方负责。
D 投标文件的递交
15. 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5.1 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
15.1.1 投标书密封袋内装投标书正副本共一式3份。封口处应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字及投标单位公章。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方名称,并注明"开标时起封"字样。
15.1.2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方可将正本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然后再装入投标文件密封袋中。
15.1.3 资格证明文件袋内装资格证明文件2份。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及投标方名称,并注明"资格证明文件"字样。
15.2 将全部投标文件(投标书密封袋、开标一览表密封袋、资格证明文件袋及投标方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包装完好,封皮上写明招标方名称、招标编号、投标方名称、地址。
15.3 如果投标方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方对投标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16. 投标截止时间
16.1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派人送达到指定的投标地点。
16.2 投标方的投标保证金,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至招标方指定地点。
16.3 招标方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电报)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方。在这种情况下,招标方和投标方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16.4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方有权拒绝接收。
17.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7.1 投标以后,如果投标方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方者,招标方可以予以接受。但不退还投标文件。
17.2 投标方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方,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已经确认的“修改投标文件”或者“补充投标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且比投标文件有优先的约束力。
17.3 撤回投标应以书面(或传真、电报)的形式通知招标方。如采取电报或传真形式撤回投标,随后必须补充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要求撤回投标的正式文件。撤回投标的时间以送达招标方或邮电到达日戳为准。
17.4 开标后投标方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E 开标及评标
18. 开标
18.1 招标方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开标仪式由招标方主持,评标小组成员、委托方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18.2 投标方派代表参加开标仪式。 18.3 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18.4 招标方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布投标方的名称、投标货物名称、投标价格、交货期及其投标的修改、投标的撤回、投标保证金是否提交等,招标方将做唱标记录。
19. 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19.1 初审内容为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及验证保证金保函。 19.2 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1) 如果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 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应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3) 投标方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19.3 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重大偏离系指投标货物的质量、数量及交货期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招标方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19.4 招标方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内容本身,不依靠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
20. 投标的澄清 20.1 招标方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方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投标方必须按照招标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 20.2 必要时招标方可要求投标方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章,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20.3 投标方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价格及实质内容。
21. 评标
21.1 招标方根据招标货物特点组建评标小组,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评标小组由招标方、货物需求方、技术、经济、法律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
21.2 评标原则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报价,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1) 设计方案先进、合理。 (2) 产品的性能、互换性及标准。 (3) 产品的先进性、可靠性。 (4) 产品的寿命、经营成本。 (5) 维修服务、备件供应。 (6) 交货时间、安装竣工时间。 (7) 运输条件。 (8) 经营信誉。 21.3 中标条件: (1) 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 评标价最低。 (3) 有执行合同能力。
22. 评标过程保密 22.1 开标之后,直到授予投标方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方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2.2 在评标期间,投标方企图影响招标方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 授予合同
23. 最终审查 23.1 最终审查的对象是招标项目的预中标方,即意向授予合同的最低评标价标的投标方。
23.2 最终审查的内容是对预中标方的产品进行产品性能、技术状况、生产条件、产品质量,投标人资格、信誉以及招标方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它问题作进一步的考查。 23.3 最终审查的方式: (1) 对预中标方进行询问。 (2) 对预中标方进行实地考察。 23.4 接受最终审查的预中标方,必须如实回答和受理招标方的询问或考查,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 23.5 如审查结果评标价最低的投标方不符合中标条件,则应考察下一个评标价最低者。
24. 招标方在授标时有变更数量的权力 在向投标方授予中标通知书时,招标方有权变更数量和服务的内容。
25. 招标方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为维护国家利益,招标方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投标方中标的权力,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说明原因。
26. 中标通知 26.1 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选定的中标方。通知也可以电报、传真的形式,但需要随以书面确认。
26.2 当中标方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中标经济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保函后,招标方将向其他投标方发出落标通知,并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方对落标的投标方不作落标原因的解释。 26.3 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7. 签定合同
27.1 中标方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买方签定中标经济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
27.2 招标文件、中标方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28. 履约保证金保函(以招标文件记载的要求为准)
28.1 中标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合同特殊条款规定的时间内,按招标文件中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向买方提供合同总价的10%的履约保证金保函。
28.2 中标方如未按规定办理,招标方有权撤销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在这种情况下,招标方可另选中标方或另行招标。
28.3 履约保证金保函自签发之日起,至质量保证期满前有效。
